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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配备要求
来源:气体检测专家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0日  点击量: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配备要求

1.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2.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⑴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⑵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⑶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⑷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⑸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⑹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要求:

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2.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3.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⑴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⑵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⑶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五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运行管理:

1.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均应取得所报警器所在地、市级技术监督部门的书面许可。

2.报警器专业管理以事业部设备(机动)能源室为主,生产、安环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制度的落实工作。

3.各事业部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并落实有关实施细则:

      ⑴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的具体实施细则;

      ⑵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⑶维护保养和检修的具体实施细则;

      ⑷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

4.各事业部要加强报警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5.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6.报警器的验收投运、检修、校验、变更、停用、拆除、报废等均须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周期检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规定,报警器属于强检计量器具,必须依照规程JJG693-90实施强制检定。各事业部在用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应根据使用要求确立强检周期,编制强检计划,检定周期不允许超过一年,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不允许超过半年。

2.新购进和经修理后的报警器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检定,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

3.公司在计量所建立了报警器项目标准(即配备标准气体装置),该标准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为合法标准量传装置。

4.检定报警器所需的标准气,由各使用单位提出品种报计量所,标准气体必须是由计量所按规程JJG693-90要求统一配制的爆炸下限浓度为10%LEL、40%LEL、60%LEL的相应品种标准气体。气袋由事业部(单位)自备。

5.报警器的检定人员由各事业部选派(至少2人),由公司计量办统一组织外出培训取证,取得检定证后即为公司本项目强检工作派驻人员,代表公司计量所在本单位从事该项目检定工作。取证后的检定人员各事业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离本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应事先征得计量和安环部门同意。

6.检定人员应严格执行检定规程JJG693-90和相应管理制度。

7.检定员要认真出具检定原始记录送计量所校核,由计量所判定报警器检定结果。对检定合格的报警器由计量所出具强检合格证书和强检合格标志。

第七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档案资料:

1.各事业部应建立报警器台帐,其格式及内容按“监视和测量仪表台帐”要求填写。

2.各事业部应绘制报警器分布图,图中应注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关的设备、管道等及报警器配置,标明具体位置及标高等。

3.各事业部应妥善保管“可燃气体报警器校验记录”和“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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